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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门诊统筹基金共济作用,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县、区各类居民均可享受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坚持社会共济。不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并划入资金,通过基金统筹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三)坚持定点管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社区首诊负责制,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四条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生育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在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40%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除急诊急救外,未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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