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绿化和市容秩序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端州城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端州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条 责任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
(一)责任单位负责搞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确保没有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没有蚊蝇鼠蟑孳生地。
责任单位为经营机动车辆维护(修理、清洗等)、金属加工、餐饮等易产生污水污迹的,应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至少每天清洗1次,其他行业的至少每3天清洗1次。
(二)责任单位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放置在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并放置在自家门槛以内。弃置垃圾应按照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书面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袋装包裹垃圾方式进行。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或堆放。
(三)爱护环卫公共设施,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环卫公共设施。不得将果皮箱当作垃圾箱大量向内倾倒垃圾,不得往果皮箱里投放燃烧物。
(四)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责任单位产生并按要求收集的垃圾由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收运。
第八条 由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包括“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