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采取就地入库的形式统一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将收纳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划入市及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中央、省、市驻各县(市、区)企业、单位、组织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国库收纳后划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一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对征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第九条 工会经费回拨办法。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
为应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鼓励非公经济组织基层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两年内对非公经济企业工会组织实行鼓励。
(一)凡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建工会的非公经济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时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后,另在地方总工会留成的部分中按40%比例以补助的形式回拨给缴费单位工会专户。
(二)凡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建工会的非公经济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时将基层工会应留成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后,另在地方总工会留成的部分中按30%比例以补助的形式回拨给缴费单位工会专户。
第十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回拨办法。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企业、单位、组织,如在6个月内依法依规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组织后10个工作日内按拨缴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一次性全额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超过6个月建立工会组织的,则按5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专户。此后,按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正常拨缴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将定期对各缴费企业、单位、组织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拨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肇庆市总工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