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全市企业、单位、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通过各级国库进行收纳汇缴。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四条 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实行按月计算拨缴。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自行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五条 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参照税收征缴方式缴款,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据。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企业、单位、组织,年终时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缴的部分抵作下年经费,少缴部分年终后15日内据实补缴。
第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业、单位、组织必须由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工会审核,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同意后,由批准同意的总工会函告地方税务机关停收工会经费。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企业、单位、组织,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工会进行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地方总工会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对于多收或错收工会经费的退费,由缴款单位提出退款申请,提供原始票据,由其同级市或县(市、区)总工会办理退费。
第八条 工会经费管理。市、县级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