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肇庆市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依法收、管、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发挥全市各级工会为职工服务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单位、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从收到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发出的《关于筹建工会组织通知书》的下月开始,按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组织建立后,改为拨缴工会经费。
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上缴地方总工会的比例拨缴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企业、单位、组织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企业、单位、组织1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