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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不影响建(构)筑物及交通的正常使用。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施、标识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没有外露垃圾、污水、杂物等。

  第十五条 绿道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随意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二)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打球、游泳等体育活动。 

  (三)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砍伐树木。

  (四)捕捉动物及其他伤害动物行为。

  (五)堆放废弃物、焚烧垃圾、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等行为。

  (六)在绿道缓冲区指定区域外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七)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开荒等危及自然生态的活动。

  (八)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和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绿道缓冲区一切商业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有的商店、饭店不符合绿道缓冲区管理要求的应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 在绿道缓冲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绿道景观及使用。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绿道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缓冲区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缓冲区内原有坟墓周边环境应通过配置绿化等措施进行整治,区内不得新建坟墓。

  第十九条 非法破坏绿道标志和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绿道缓冲区进行建设、砍伐、猎捕、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补救,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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