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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后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治理和保护环境的措施,比选和优化环境保护方案。

  第八条 在绿道缓冲区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绿道缓冲区的配套项目如不能与绿道慢行道同步建设,须预留相应的控制区域。

  第十条 除以下允许保留和进入的用地类型和项目外,在绿道缓冲区内严格限制与绿道功能不兼容开发项目的进入。

  (一)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湿地。

  (二)公共性开敞绿地:各类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

  (三)体育运动设施:滑草场、马术表演场等; 绿化比率高、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小型污水厂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现存的具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等。

  (四)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 

  (五)游憩服务设施:农家乐、渔家乐、烧烤场等。

  (六)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其他林地。

  第十一条 绿道缓冲区土地规划严格审批,不符合绿道规划建设要求的不批准使用。新建(构)筑物要尽量采用生态建材及符合绿道的风格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缓冲区修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绿道缓冲区原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可改造成景观小品或者绿道配套设施,不符合绿道景观或功能要求的建(构)筑物须逐步向缓冲区外搬迁,按相关要求营造生态景观。

  第十三条 如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在绿道缓冲区工程施工(市政管线等)破坏绿道景观及各类设施,待工程完成时,须对破坏的景观及各类设施进行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状。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绿道缓冲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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