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成本和净收益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制定与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措、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和落实;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规划方案的审批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督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地税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免收相关税费;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及时转发并贯彻落实有关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销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监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 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建立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初审、公示、分配等工作。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县和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同志实行约谈和问责。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