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
(十一)加强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时制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建设规模和考核指标等提前安排,确保2011年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依法对建筑质量负责。从2011年起,新建保障性住房一律按成品住房标准建设,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引导、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市区至少要建设2个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各县至少要建设1个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十二)严格资格准入。各县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情况适时开展调查工作,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受理、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并建立申请人诚信保证金等制度。各县区对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十三)确保分配公平。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
(十四)完善退出机制。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年检、巡查和抽查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和退出保障性住房。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私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十五)强化后续管理。出台《连云港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交易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通过公开竞标选择物业服务公司、委托管理或住户参与等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