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打通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的分配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房源进行统筹分配,按照保障对象确定房源性质,并实行有差别的租金、补贴政策。
(七)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在改造和整治中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居住舒适度。2011年,全市完成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03.67万平方米。加快推进幸福村地块改造、墟沟老城区整治,以及新浦区南极北路片区旧城改造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彻底解决城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问题。(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3)
(八)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市、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部分要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仍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棚户区危旧房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县住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同时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组建市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有条件的县可相应成立投融资公司。用于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银行贷款,由同级财政从年度归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偿还,不足部分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列支。
(九)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市、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结合“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制定今后2011-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用地规模、范围、位置,并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确保具体地块及时落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部门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确保随时用于建设。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公告。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生活需要,尽量选择生活功能比较齐全、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最大程度实现惠民便民。
(十)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税费减免政策。经市、县政府认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土地登记费、环保排污费、商品房初始登记费、防雷审查及检测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城市垃圾处理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施工图审查费、人防图纸审查费、规划放线与验收测量费、房屋面积测量费、场地抗震评估费等各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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