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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1.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筹集力度。启动位于市科教园区占地177亩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设,2011年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力争三年建设完成4000套公共租赁房。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将市区部分国有直管公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统一管理。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社会闲置住房,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资金或租金差价,由本级财政通过住房保障资金给予补贴。

  2.加快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建制度,在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合理确定配建房屋的类型、户型和套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可由政府委托开发。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可以通过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配建费用进行置换。从2011年起,市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必须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已经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也要承担配建责任,由规划部门通过调整容积率的方式,补充配建相应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商品住宅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工程中一次性配建到位,并与首期工程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企事业单位申请的集资建房项目,需同步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住房问题。

  3.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在园区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相应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具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在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以及利用企业整体搬迁用地中,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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