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在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继续担任相关职务。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幼儿教师在职培训,实行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园长和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加大省特级教师、市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力度,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搭建平台,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
(九)规范办园行为,不断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技防实施标准,配备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设幼儿园食堂,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在园幼儿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定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保姆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发行和使用的指导,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依托省级优质幼儿园搭建服务平台,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早期教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