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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范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社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任务,要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扶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发展先进乡镇(街道)创建评选活动,宣传推广成功经验,表彰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扩大优质资源,提供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开展省、市级优质幼儿园和合格幼儿园创建工作,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符合学前教育要求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小学附属的幼儿园独立建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各县区要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2轨及以上的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要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实现分级管理,规范各类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办园类别,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未达标幼儿园不得与收费等级挂钩。

  (七)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差距。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量事业编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分园)要求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设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必须做到园舍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人员独立。同时,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选任,可参照当地中心小学校长的任职办法选拔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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