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各类医保统筹层次,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增强医疗救助能力、扩大救助范围,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等各类人员参保(合),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解决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问题。强化部门协调,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参保(合)人员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孕妇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办法,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解决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报销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就诊费用报销比例,结合农村医疗救助,使其在限定费用内最高可获得90%的补偿。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范围。研究制订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全面增强医疗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科学制订与当地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方案,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全面完成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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