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1.负责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引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有关单位出具证明企业信用等级正式文件的基础上,将信用等级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五十七)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全资、控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2.监督检查各全资、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全资、控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3.根据全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全资、控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参与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十八)江苏渔港监督局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依法对渔港、渔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渔船船东和船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44.1KW以上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发证工作。
4.负责渔业船舶四等以上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5.依法参加海洋渔业船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十九)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
1.负责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侦办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刑事案件。
3.组织或参与辖区水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年度述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