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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10.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1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3.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九)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行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4.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十)市民防局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3.支援核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局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宗教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三十四)市港口管理局

  1.履行全市港口、码头及其他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4.参与全市港口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十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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