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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三)市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1.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2.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辖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3.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市城管局

  1.履行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牵头组织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督促责任单位排查并整改事故隐患。

  3.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4.参与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贯彻《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县(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装饰装修(住宅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非住宅)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做好危旧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

  3.组织房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4.负责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负责内河港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和地面安全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十八)市农业委员会

  1.指导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森林采伐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过程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6.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7.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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