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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5.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6.参加全市工业和电信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市民政局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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