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11〕33号 2011年4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通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公共安全投入,组织推进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