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成本调查监审在价格管理过程中的监管手段作用。所谓手段,是指成本调查监审对市场主体的价格监管具有深入性、强制性和直接性。对成本工作手段性质的认识应当加强。一是对垄断和不完全竞争行业实施成本约束,主要方式是成本监审。政府管制价格虽然仅占市场价格的5%左右,在8类CPI统计权数中所占比例亦很小,但其却是影响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成本上升的重要因素,对价格总水平尤其是社会心理预期影响极大。其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往往以虚高成本蒙蔽或要挟政府推高价格。因此,强化对其成本约束,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二是对政府管制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成本状况动态管理,主要方式是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价格管理是一个循环往复的不间断过程,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制定和价格监督检查,环环相扣又互相交织。成本调查监审不仅应当在价格制定直前核定成本,而且应当在价格制定后监管成本尤其是边际成本变化。由于价格管理的循环往复特点,价格制定“前”“后”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实际上成本监管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定期定点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是成本工作的重要日常任务,也是省政府221号令的明确规定。三是对临时价格干预、价格异常波动商品或服务,在供求失衡或成本变动状况下的涨价预期实施成本监管。今后一段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外向度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及资源稀缺性及其价值未能合理体现,基础建设速度难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需经历较长时期等因素影响,各领域成本呈持续上升态势,价格异常波动周期明显缩短,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会经常采取。因此,成本工作应总结研究价格干预中的成本监管方式方法,服务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首要目标。
(四)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成本调查监审职能作用。一是切实加强对成本工作的领导。做好成本工作,是做好价格工作的必要条件。不重视成本工作,就不可能做好新形势下的价格工作。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成本工作作为价格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确定分管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部署检查考核指导。二是完善成本工作机制建设。机制完善是做好成本工作的关键。要明确职能责任,规范内部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列入考核目标,加强经费保障。三是加强成本调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队伍建设是做好成本工作的基础。国家发改委42号令、省政府221号令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成本调查机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汇报争取,在机构改革中,特别是在内设机构设置中,建立完善机构,充实人员配备。这是进一步履行职能的需要。四是注重提高成本工作能力。这是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管工作、完成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任务、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要加强理论研究,完善规范体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成本工作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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