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2011年4月6日 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
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我省医改工作,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机制改革的决策贯彻下去,确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现将我们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准确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医疗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稳妥有序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围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立足于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
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的《通知》,对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思路、原则和目标,是今后一段时期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省的总体部署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1、国家主要思路:对《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和2007年版《新增和修订项目》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将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出台《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开展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收费试点,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范围;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推进按病种付费试点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