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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参考样式)

                                            基本情况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预售许可证号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楼盘总栋数

房源总数量

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优惠折扣及享受

优惠折扣条件

 

代缴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是否自愿

 

 

 

 

物业管理收费

物业管理和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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