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公示2011年度涉企收费的通知
(2011年5月23日 川发改价格〔2011〕632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监察局:
根据《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川办发〔2008〕44号)的规定,结合2010年下半年我省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情况,现将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省级以上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公示(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一)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不得以公示形式变相合法化。
(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定价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按程序审批。
(三)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机构)自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一)各执收单位(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公示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具体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单项小册子等。
(二)公示内容: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及文号)、收费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禁止收取的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12358)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本通知发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