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常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8号)等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集体企业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纳入统筹管理的各类人员,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三、具体办法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继续按《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办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