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司法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作为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分解落实任务,保障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要严格落实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并督促各类园区管委会切实加强和改善园区环境管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增强治污合力。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新建项目准入的指导及做好工业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治;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对集中式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治;公安部门要对公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治;工商部门要对三产业中环境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开展自查和整治;安监部门要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环保部门要当好政府参谋,在严格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沟通、协调和督查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自查、整治阶段工作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查处;司法、交通等其它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法律赋予的环保职责,切实加强配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严肃查处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干扰和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