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五”住房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强住房保障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及时公布、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申请家庭汽车、营业用房、房产交易记录和住房保障记录的审查,着力提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水平。严格规范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准入、退出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行为;以创新精神,不断研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
(二)积极探索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市场有机结合的途径与方式。引导群众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或租赁住房的居住方式,树立科学的住房梯度消费理念。规范房屋租赁市场,鼓励社会闲置房源对外出租,增加房屋租赁市场供应。鼓励单位对职工提供房屋租赁补贴,支持职工通过房屋租赁市场解决住宿问题。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覆盖。支持单位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
(四)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进一步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方式,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保障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房屋家庭的居住需要。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应当是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限价商品住房。
(五)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土地政策及配建政策。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和相关农用地转用指标,并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政策。各辖区(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必须严格执行在市区包含有居住(住宅)性质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分散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或配建指标异地移建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六)提升住房保障投融资能力。向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注入优质土地资源,将注入的土地资源落实到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出让计划、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之中,并落实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切实提高投融资能力。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还贷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住房保障土地资源开发收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指标异地移建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增值收益分成和货币补贴返还款等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现金流,降低财务成本,提升投融资平台信用等级。
(七)加大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出台市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制定市、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五年规划,成立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实施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成片改造、考核奖励的改造模式,明确优惠政策和配套资源,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市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中的职责,加大业务指导和考核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