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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加强卷烟市场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加强卷烟市场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2011年5月25日 川发改价检〔2011〕63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公平、公开、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继续加强我省卷烟市场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境内从事卷烟销售业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卷烟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卷烟市场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卷烟市场价格信息。
  四川省卷烟市场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卷烟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三、卷烟销售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卷烟销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民族自治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四、卷烟销售明码标价规范性的方式为:
  五、卷烟标价签。卷烟标价签为卷烟零售经营者使用。
  六、卷烟标价牌。卷烟标价牌为卷烟批发经营者使用。
  七、卷烟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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