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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积极鼓励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公寓来妥善解决企业员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严格落实70%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政策,严格执行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3%分散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

第六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确保住房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计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优先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推动已批未建住房用地的开发建设。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住房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计划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如因城市发展确实需要建设时,立项前必须召开常州市住房建设计划(计划)编制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未经讨论通过的,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计划审批等相关手续。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擅自建设而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编制领导小组,由编制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处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完善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定期公布市场供求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逐步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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