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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有序、规范、高效”的方针,根据“统一计划、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适度供应”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革、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在集中建设的定销商品房地块全部实施以“限房价、竟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

  第十三条 增强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区域平衡性,达到区域保障性住房供需合理化,并重点考虑轨道沿线等公共交通便捷地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产业园区配套等需求集中地区。

  第十四条 根据各区域前三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量和平均

  容积率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2010-2012年常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总量为1800公顷左右,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具体备选地块见附表。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实行差异化的住房金融与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升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状况,积极研究并出台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商品住房建设要综合考虑开发总量、区域布局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各类房屋的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套型结构比例。保障性房源筹集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和在普通商品房小区集中收购为主。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财政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以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市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危旧房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积极研究探索由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BT或BO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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