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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政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储备土地征迁工作。
  第六条 本市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采取"统一规划、各负其责、以区为主、保障供应"的原则,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到位。

第二章 用地计划和选址规划

  第七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需求,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政府批准。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要分解到区,上级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八条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的要求,落实等量面积用地,明确具体位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收购的国有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类用地选址,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各项规划指标。
  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分布、交通出行、土地价值等各种因素,分别在重要交通沿线、各行政区域、各管委会和大型社区集中安排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用地。
  2011年-2015年的保障性住房中长期用地专项规划,要突出今年、兼顾长远,应于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为非保障性住房用地办理规划手续。

第三章 土地储备和供应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和用地专项规划,编制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储备计划,配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确保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区政府具体实施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等前期开发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委托区政府实施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根据土地征迁补偿进度对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拨付征地工作费用;将能够形成政府收益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的50%拨付各区人民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拆迁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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