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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政府调控土地一级市场能力,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组织领导和原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政府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土地,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二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储备和供应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督办查办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各区土地储备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征迁工作中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室下设计划综合组、土地储备组、规划组、建设管理组。
  计划综合组主要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部署、督查督办,推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全面落实。
  建设管理组主要负责编制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组织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规划组主要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组主要负责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指导各区土地储备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征迁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建、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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