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第19号)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