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
乌鲁木齐市各供热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206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10号)文件精神及《乌鲁木齐市热价研究项目最终报告》,现将我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如下:结算点为户用热计量表的销售热价为23.5元/吉焦;结算点为楼栋热计量表的销售热价为22元/吉焦。热源到换热站入口的转供热价格实行一部制热价,销售热价为24.5元/吉焦(热电联产转供热除外)。热计量装置的检测、维护等费用已计入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中。
二、根据热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
一个采暖期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11元/建筑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
计量热费=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热量
三、按热计量计收热费办法
1、采暖期开始用户必须先按每建筑平方米11元缴纳基本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热量缴纳计量热费。当一个采暖期实际缴纳的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之和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非居住建筑除外),仍按面积缴纳热费。
2、在采暖期内未用热的用户(报停用户等),也须缴纳基本热费。
3、热用户同时具有户用热计量装置和楼栋热计量装置的,供热单位按户用热计量表结算热费;没有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楼栋热计量表结算热费,并按面积分摊热费。
4、对在供暖期间,由于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认可无法准确计量的用户,仍按面积交纳热费。
5、换热站设在采暖建筑楼栋内的用户,执行楼栋热计量销售价格。
四、热计量销售价格为暂行价格,适用范围为符合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以及节能服务公司。
五、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试行期为一年,从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
乌发改工价[2008]298号、乌发改工价〔2009〕44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