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保留中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1]109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公布我区保留、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0]3086号)下发以后,对统一全区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继续抓好落实,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近期有关执收单位和部分地、州、市要求明确“中考费”收费政策等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中考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委《关于调整自治区中考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32号)和原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新价非字[1998]3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新计价非[2001]1087号)执行。在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批准前,“中考费”收费项目不能擅自变更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收费项目,其项目名称的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新发改收费[2010]3086附件1“保留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汇总表”中,第四条第87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依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育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316号)文件执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做好落实工作,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仍然按照新发改收费[2010]308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公布我区保留、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