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择优批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xx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自市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工程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三章 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3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采用以企业投资、科研单位投资等社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核定的工程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五),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的意见,根据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和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曾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政府资金(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申报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本市将根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对工程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市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承担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新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章 变更与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