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10]65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完善本市自主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北京”建设,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0年5月7日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科技北京”建设,加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参照《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充分发挥北京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推动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以重点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为任务,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首都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培育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每年适时发布工程中心以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
(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跨区域的建设形式,避免资源浪费。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将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