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160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区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现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 (乌劳〔2011〕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通知
(乌劳〔2011〕21号)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参保职工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提高生育医疗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