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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1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97号)要求,鉴于目前我国市场上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决定将其逐步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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