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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应由本人签收。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十二)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如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容、地域、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六、其他问题
  (一)对非首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其与原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确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性。
  (二)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清理理顺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再出现“两不找”、“档案挂靠”以及“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非法或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据实确定。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尽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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