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应由本人签收。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十二)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如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容、地域、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六、其他问题
(一)对非首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其与原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确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性。
(二)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清理理顺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避免再出现“两不找”、“档案挂靠”以及“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非法或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据实确定。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尽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