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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通知其返回,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四)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方可终止。
  (五)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按下列规定执行:
  1.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被依法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的,按规定劳动者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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