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需经一方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并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订立《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4),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二)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应由本人签收。
四、劳动合同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