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7〕38号)和《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要求进行用工备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专业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新招用的劳动者。
  (四)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并出具《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见附件2)。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见附件3),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应由本人签收。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依法终止或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应由本人签收。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