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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7),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8)。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八)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
  (九)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或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注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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