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积极稳妥开展工作指导,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处行业、地域等情况,可以直接选用国家、省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也可针对自身特点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但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
劳动合同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