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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市安全监管局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三)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由市安全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证书,并于批准之日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认定决定前,先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一式两份):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管理文件,即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框图;

  3、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4、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7、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

  8、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9、其他资料(如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的证明等)。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申请表、管理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分三类分别装订成册,申请表、管理文件并报电子版一份;

  (三)申请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复印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取得甲、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变更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换证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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