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以执行2011年工资指导线为契机,积极与当地工会、国资委、经信委、工商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企业主管等部门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企业工资增长。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民主协商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依照本年度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岗位职工工资调整幅度,认真制定内部工资分配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重点向生产经营一线、苦、脏、累、险以及低收入岗位职工倾斜,优化工资结构,切实提高基本(岗位)工资在工资结构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制度的激励导向和保障作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为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总体安排及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实际情况,对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