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十)市公安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市财政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并承担《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负责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具体由市城管执法局承担)。
(十五)市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管。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区县要成立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分局;各乡镇和街道要明确相应的综合协调部门。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形成合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分段监管、无缝衔接、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努力使本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