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沪府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为正局级。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裁决建议;指导区县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