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考评工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如实填写《自治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及时在“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考评信息进行更新。尤其要认真组织服务期满的考核考评工作,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地要及时办理、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凭证在全国范围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大宣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锻炼成长的突出事迹,大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及服务期满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原则上由各地统一按月(“三支一扶”大学生实际服务满1个月)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变化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再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适当的工作生活补助,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执行。要认真做好中途离岗“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的发放,原则上中途离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当月工作生活补助按实际服务的天数计发。“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具体要求按《关于2010年自治区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05号)和《关于落实2010年新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767号)执行。
(二)加大“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保障力度。“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及服务单位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营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切实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6〕66号)和《关于为2006年“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办发〔2007〕14号)的要求,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为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各地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服务单位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食宿条件,凡不能提供食宿的用人单位,要视情况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一定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服务单位制定实施,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支付。凡“三支一扶”大学生家庭所在地至服务地之间的实际路程在40公里以上(含40公里)的,各地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制定实施,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支付。有关“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他方面的保障,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及服务单位视情况,尽可能给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