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下述作品上传:
(一)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
(二)载有出版、版权标识和再版编目的作品;
(三)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或网络直播节目;
(四)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知名作者、制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
(五)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第七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制止用户上传下列作品:
(一)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删除的同一用户上传的同一作品;
(二)在版权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声明的作品;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组织建立预先防范机制,采取指纹、水印、DNA等自动识别技术,制止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
第八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制止用户链接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断开链接的同一指向的同一作品。
第九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通知事务;对权利人以在线方式以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的,符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应当立即受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的义务:
(一)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如遇到权利人一次通知的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以立即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在24 小时内删除或断开;超过24小时未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向权利人做出书面说明。
(二)权利人通知删除或断开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或网络直播节目的,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如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以立即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在1小时内删除或断开;超过1小时未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向权利人做出书面说明。